6.高溫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爐窯、鑄造機、加熱爐及水冷元件未設置應急冷卻水源等冷卻應急處置措施。
7.冶煉爐窯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溫度、進出水流量差檢測及報警裝置;未設置防止冷卻水大量進入爐內的安全設施(如:快速切斷閥等)。
8.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
9.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燒嘴等燃燒裝置,未設置防突然熄火或點火失敗的快速切斷閥,以切斷煤氣(天然氣)。
10.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三)建材行業。
1.水泥工廠煤磨袋式收塵器(或煤粉倉)未設置溫度和一氧化碳監測,或未設置氣體滅火裝置。
2.水泥工廠筒型儲存庫人工清庫作業外包給不具備高空作業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承包方且作業前未進行風險分析。
3.燃氣窯爐未設置燃氣低壓警報器和快速切斷閥,或易燃易爆氣體聚集區域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
4.纖維制品三相電弧爐、電熔制品電爐,水冷構件泄漏。
5.進入筒型儲庫、磨機、破碎機、篦冷機、各種焙燒窯等有限空間作業時,未采取有效的防止電氣設備意外啟動、熱氣涌入等隔離防護措施。
6.玻璃窯爐、玻璃錫槽,水冷、風冷保護系統存在漏水、漏氣,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
(四)機械行業。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熔煉爐、熔融金屬吊運和澆注影響范圍內。
2.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不符合冶金鑄造起重機技術條件,或驅動裝置中未設置兩套制動器。吊運澆注包的龍門鉤橫梁、耳軸銷和吊鉤等零件,未進行定期探傷檢查。
3.鑄造熔煉爐爐底、爐坑及澆注坑等作業坑存在潮濕、積水狀況,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鑄造熔煉爐冷卻水系統未配置溫度、進出水流量檢測報警裝置,沒有設置防止冷卻水進入爐內的安全設施。
5.天然氣(煤氣)加熱爐燃燒器操作部位未設置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裝置,或燃燒系統未設置防突然熄火或點火失敗的安全裝置。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釋劑(如天拿水)清洗設備設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清除集聚在地溝、地坑等有限空間內的可燃氣體。
7.涂裝調漆間和噴漆室未規范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和防爆電氣設備設施。
(五)輕工行業。
1.食品制造企業涉及烘制、油炸等設施設備,未采取防過熱自動報警切斷裝置和隔熱防護措施。
2.白酒儲存、勾兌場所未規范設置乙醇濃度檢測報警裝置。
3.紙漿制造、造紙企業使用水蒸氣或明火直接加熱鋼瓶汽化液氯。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業燃氣窯爐未設燃氣低壓警報器和快速切斷閥,或易燃易爆氣體聚集區域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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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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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2025-05-25
[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2025-05-25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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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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