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簡稱安全考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考核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企業是指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的法人單位。
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指對本單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以及分支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
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指企業(含分支機構)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
第四條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工作應當堅持“突出重點、分類實施、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指導全國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安全考核大綱和安全考核題庫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題庫進行動態更新,建設全國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安全考核管理系統)。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工作,并監督實施。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自建省級安全考核管理系統,考核相關信息應當及時上傳至全國安全考核管理系統。
設區的市(州、盟)、省(自治區)直管縣及縣級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安全考核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有關工作。安全考核主管部門可委托具備條件的社會組織機構負責具體考核工作。考核不得收費,有關具體事務性工作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實施。
第六條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由屬地安全考核主管部門對其安全考核合格。
第七條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在從事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相關工作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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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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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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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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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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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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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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