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
(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發布 根據2016年4月21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6月21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2年11月10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提高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職業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是指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機動車維修技術技能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包括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和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包括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機動車維修技術技能人員包括機動車維修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以及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車輛技術評估(含檢測)作業的技術技能人員。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包括理論教練員、駕駛操作教練員、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
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是指除上述人員以外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包括道路客運乘務員、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教學負責人及結業考核人員、機動車維修企業價格結算員及業務接待員。
第三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規范操作,文明從業。
第四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從業資格管理
第六條 國家對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實行從業資格考試制度。其他實施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按照國家職業資格的有關規定執行。
從業資格是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所從事的特定崗位職業素質的基本評價。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優先聘用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從業人員從事機動車維修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工作。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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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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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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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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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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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202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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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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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