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2022年9月26日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2號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是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能力或者以培訓道路運輸駕駛人員的從業能力為教學任務,為社會公眾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活動。包括對初學機動車駕駛人員、增加準駕車型的駕駛人員和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所進行的駕駛培訓、繼續教育以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等業務。
第三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社會化,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備案
第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依據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和培訓內容實行分類備案。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分為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三類。
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根據培訓能力分為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三類。
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根據培訓內容分為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兩類。
第七條 從事三類(含三類)以上車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備案為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從事兩類車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備案為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只從事一類車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備案為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第八條 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備案為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備案為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
第九條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備案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
第十條 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考核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并明確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執行。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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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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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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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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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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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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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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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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