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負責轄區內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信息的匯總、分析、報告。
(六)承擔上級部門指定或交辦的其他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任務。
第八條 設區的市級和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委托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職責:
(一)根據本省(區、市)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制度、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結合實際制定本轄區職業衛生監督執法計劃,明確重點監督執法內容并組織落實。
(二)組織開展轄區內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培訓工作。
(三)根據職責分工開展轄區內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
(四)開展職業衛生隨機監督抽查工作。
(五)查處職業衛生違法案件。
(六)負責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信息的匯總、分析、報告。
(七)對下級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進行指導、督查。
(八)承擔上級部門指定或交辦的其他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任務。
第九條 實施職業衛生現場監督執法前,監督執法人員應當明確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任務、方法和要求,并準備必要的個人防護裝備。
第十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應當建立職業衛生監督執法文書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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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監督執法內容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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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監督執法內容:
(一)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情況。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及竣工驗收情況。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
(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和定期檢測、評價情況。
(五)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情況。
(六)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使用、管理情況。
(七)職業衛生培訓情況。
(八)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情況。
(九)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的報告及處置情況。
(十)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轉移(外包)情況。
(十一)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報告情況。
(十二)涉及放射性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情況。
第十二條 監督執法檢查時,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檢查用人單位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情況,查閱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職業衛生檔案、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查閱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及評審意見,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意見等資料。
(三)查閱《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回執》,檢查及時、如實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情況,檢查有關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時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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