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查閱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記錄,檢查專人負責制度落實和監測系統運行情況;查閱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評價報告,檢查檢測、評價結果存檔、上報、整改落實、公布情況。對于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查閱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記錄并現場查看。必要時對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延伸執法檢查。
(五)查看公告欄,檢查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情況;查看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抽查勞動合同,查看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相關內容。
(六)抽查職業病防護設施、衛生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情況,查閱相關維護、檢修、定期檢測記錄,檢查其運行、使用情況。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查看設置的報警裝置以及配置的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七)查閱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記錄,查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記錄。
(八)抽查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檢查檔案建立、健全情況;根據用人單位提供的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名單,現場抽查勞動者,核查其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結果的書面告知記錄,查閱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的復查、調離等相應措施的記錄,檢查用人單位對未成年工及孕期、哺乳期女職工的保護措施實施情況;查閱勞動者離崗名單,抽查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結果書面告知記錄及按規定向勞動者提供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情況;必要時對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延伸執法檢查。
(九)查閱向所在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的記錄,查閱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相關資料的記錄,查閱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以及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相關資料、記錄。
(十)查詢用人單位是否存在轉移(外包)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情況,抽查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對存在轉移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檢查接受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具備的職業病防護條件。
(十一)查閱用人單位制定的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控制措施以及相關報告制度,并檢查相關制度的落實情況。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2025-05-25
[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2025-05-25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2025-05-20
[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