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礦山帶班負責人應當與當班作業人員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應對,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當地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十六條 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推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記分辦法。具體考核記分辦法由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作業場所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發現并消除隱患,解決問題,每年對下一級單位安全檢查全覆蓋。
第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作為監督檢查重點內容。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職責,并保證其開展工作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培訓計劃,明確專人負責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基本常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知曉安全生產風險,學會應急處置措施和逃生避險辦法。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初次安全培訓時間應當達到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應當達到12學時。
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初次安全培訓時間應當達到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應當達到16學時。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下列資金投入:
(一)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經費;
(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文化建設經費;
(三)勞動防護用品經費;
(四)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設施設備的經費;
(五)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的經費;
(六)應急裝備物資及演練經費;
(七)事故隱患治理經費;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經費。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國家規定的礦山、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本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組織本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開展安全文化建設,組織安全文化示范企業創建活動,培育從業人員養成良好的安全生產行為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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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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