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93號
《山西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業經2021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藍佛安
2021年12月11日
第一條 為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以及對其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包括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經理、首席執行官或者其他履行經理職責的負責人),非公司制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和生產經營單位實際控制人。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工作的領導。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港區、保稅區、風景區等應當按照職責,或者受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托,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研究確定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本單位業務管理機構和部門的安全職能并配備相應人員;
(四)每月研究安全生產工作,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五)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六)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
(七)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八)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加強安全文化建設和班組安全建設;
(九)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按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掌握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安全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分析預判能力、安全決策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應急處置指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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