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結論應當包含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
第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頒發《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核準意見書》(附表4)。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附表5)。
第三章 ?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雷電防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表》(附表6);
(二)雷電防護裝置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
(三)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和安裝記錄。
第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并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8)。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后,應當委托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檢測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并對檢測報告負責。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全面、真實、可靠。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結論應當包含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是否按照核準的施工圖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五條??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
第十六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竣工驗收結論。
雷電防護裝置經驗收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出具《雷電防護裝置驗收意見書》(附表9)。
雷電防護裝置驗收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出具《不予驗收決定書》(附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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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申請單位不得以欺騙、賄賂等手段提出申請或者通過許可;不得涂改、偽造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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