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
加強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礦安〔2022〕132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有關中央企業:
《煤礦地質工作規定》頒布實施以來,各地各煤礦企業認真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近年來,全國煤礦發生的典型水害、瓦斯、火災、頂板、沖擊地壓等事故,多與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不到位有關。為有效防范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發生,現就加強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持續強化普查工作
1. 全面查清隱蔽致災因素。煤礦隱蔽致災因素主要包括:井田內及周邊采空區(含大面積懸頂)、廢棄老窯(井筒)、封閉不良鉆孔,斷層、裂隙、褶曲、陷落柱、巖漿巖侵入等,煤層厚度變化及分層特征,頂板厚硬巖層、煤層頂板巖層結構與力學性能、巷道頂底板巖層分布與力學參數,地表河流、水體、地下含水體、導水裂縫帶,瓦斯富集區,煤層自燃傾向性、井下火區(高溫異常區),古河床沖刷帶、煤層風氧化帶、火燒區、天窗等不良地質體,井田內油氣井,可采煤層及頂底板巖層沖擊傾向性、地層應力集中區、上覆遺留煤柱等情況。煤礦應當結合實際,全面查清隱蔽致災因素。
2. 明確普查重點。煤礦要根據礦井瓦斯、水害、火災、沖擊地壓等災害特點開展重點普查。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測定煤層瓦斯壓力、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礦井要查明影響安全開采的水文地質條件,包括各種含水體的水源、水量、水位(水壓)、水質和導水通道等。生產礦井和資源整合礦井要查明井田內及周邊采空區分布、形成時間、范圍、積水積氣狀況等,以及廢棄老窯(井筒)閉坑時間、開采煤層、開采范圍及是否開采煤柱和充填等情況,編制礦井水文地質圖。符合煤層(巖層)沖擊傾向性鑒定條件的礦井必須開展鑒定工作,沖擊地壓礦井應當查明地層應力集中區、上覆堅硬巖層分布特征、上覆遺留煤柱、煤層厚度變化、孤島開采等情況。新建礦井或生產礦井進入新煤層、新采區開采時,必須全面查清隱蔽致災因素,否則不得繼續建設和生產。各類煤礦要將未來5年內采掘接續規劃區域作為普查的重中之重。
3. 堅持物探、鉆探相結合。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應當遵循物探、鉆探等相結合的原則,明確探測目的,合理布置鉆孔。鼓勵“一孔多用”,鉆孔在滿足需要的情況下兼顧探查地質構造、巖層結構、瓦斯、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采空區及探放水等多項任務。應當采用多種手段查清采掘工作面隱蔽致災因素并做到相互驗證,實現精細、準確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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