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作業安全條件確認到位。作業前,承包單位與發包單位進行外包項目的安全、技術書面交底,研判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明確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確定施工過程中的禁止和許可事項。技術交底須經雙方簽字確認,安全作業條件不達標、無安全技術措施和未進行安全交底的,嚴禁組織作業。承包單位應針對作業現場特點、主要危險、應急處理措施和進入現場的安全注意事項等方面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考核合格方可作業。
4.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到位。承包單位應制定作業方案,加強現場作業安全管理,落實各項安全措施,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定期排查整改事故隱患。承包單位進入危險區域作業或進行危險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發包單位的許可制度,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明確現場監護人員。無作業許可或許可不在有效期內的,均不得進入危險區域作業或進行危險作業。作業過程中,承包單位發現事故隱患后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時書面報告發包單位協商解決,消除事故隱患。
5.應急救援響應演練到位。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發包單位要求,編制專項的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指定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設備設施和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外包項目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承包單位負責人報告,承包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如實地向發包單位報告,并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三、切實加強工貿企業委外作業安全生產監督工作
各地要加強企業委外作業的安全監督,對于外包單位和承包單位的日常監督工作突出3個“同時”,即:日常檢查同時開展、違法行為同時處罰、事故責任同時追究,具體做到3個“強化”。
1、強化委外作業信息報告制度。各地要指導企業排查匯總制定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等發包清單以及本企業承包單位基本信息清單(簡稱“兩清單”),督促企業及時將“兩清單”向當地鄉鎮(街道、園區)安監站(所)進行報告,并定期更新。各地要將承包單位安全生產納入到日常監督工作中來。
2、強化日常安全監督執法檢查。各地要加強對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的執法檢查工作。重點檢查施工許可證報建情況、安全管理協議簽訂情況、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危險作業審批情況、作業交底情況、現場監護情況、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人員培訓情況等。通過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加大對發包單位、承包單位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委外作業作為工貿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重點內容,列入對各地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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