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至100%的罰款;
(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罰款。
第十二條 事故發生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罰款。
第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1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300萬元以上3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35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400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4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3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傷,或者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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