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接駁管理模塊通過信息自動交換功能,向公安交管部門提交需凌晨2時至5時運行的接駁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并及時公布已錄入公安交管部門機動車輛信息管理相關系統的接駁運輸車輛情況。
第十六條 接駁運輸企業通過接駁管理模塊獲取并打印已錄入信息的接駁運輸車輛憑證,作為公安交管部門允許接駁運輸車輛凌晨2時至5時運行的參考依據。信息錄入成功的接駁運輸車輛次月起可執行凌晨2時至5時運行。
第十七條 接駁運輸企業需要調整接駁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的,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信息。
第四章 運行過程管理
第十八條 接駁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接駁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在指定接駁點和接駁時段進行接駁,履行接駁手續,建立健全接駁運輸臺賬,實施接駁過程動態監控及視頻監控,并做好旅客引導服務。
第十九條 接駁運輸企業開展分段式接駁運輸的,應當在旅客購票時主動告知接駁過程、接駁時間、接駁點及所乘車輛等接駁運輸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接駁運輸執行以下流程:
(一)駕駛員發車前,應當領取《接駁運輸行車單》(以下簡稱《行車單》,參考式樣見附件),如實填寫接駁運輸相關信息,經發車站點或所屬企業管理人員簽字后,隨車攜帶前往指定接駁點進行接駁。
(二)接駁運輸車輛到達接駁點后,接駁運輸交接班駕駛員應當交接車輛(僅限換駕式接駁運輸)、旅客、旅客行李及行李艙載運貨物等,并在《行車單》上簽字。
(三)接駁運輸交接班駕駛員完成交接后,接駁點管理人員應當核查接駁運輸車輛、駕駛員及相關證件等,并在《行車單》上簽字確認。
(四)實施分段式接駁運輸的,接駁點管理人員及駕駛員應當引導旅客候車、換車,組織旅客行李及行李艙載運貨物換車,防止旅客錯乘、漏乘及行李貨物遺失。
(五)接駁點管理人員在接駁點留存一份《行車單》。駕駛員隨車攜帶一份《行車單》(分段式接駁運輸雙方駕駛員各攜帶一份),待運輸任務結束后交由接駁運輸企業留存。
由多個承運主體共同實施分段式接駁運輸的,以交接班駕駛員和接駁點管理人員完成《行車單》簽字時間為節點,前后承運主體分別承擔其承運路段的安全生產和其他相關責任。
第二十一條 接駁點管理人員發現接駁運輸車輛、駕駛員信息不符或交接班駕駛員不履行接駁流程等違規行為的,不得在《行車單》上簽字確認,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接駁運輸車輛所屬企業和接駁點運營單位相關負責人,并做好違規情況登記。接駁運輸企業應當立即糾正接駁運輸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