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執法人員已責令“粵科*”船做好船員值班管理和安全培訓教育,切實提高船員履職能力和責任心,確保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業過程中保持無線電通信值班值守。海事部門將繼續加強與海洋綜合執法、海警、交通等部門聯合執法協作,保持水上無線電秩序監管高壓態勢,加強監管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違反水上無線電秩序違法違規行為,凈化轄區水上無線電通訊環境,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四、汕尾市城區海洋綜合執法大隊對蘇某(粵汕尾漁121**漁船船主)違反防臺指令處罰案
關鍵詞:防臺指令;“六個百分百”;安全生產
基本案情
臺風“馬鞍”侵襲廣東期間,城區海洋綜合執法大隊(以下簡稱“城區大隊”)通過廣東省海洋綜合執法指揮系統、定人聯船電話通知等方式要求管轄所有漁船于2022年8月23日12時回港避風,其中,粵汕尾漁121**漁船漠視防臺指令,拖延時間回港避風。城區大隊于2022年8月22日15時至8月23日09時通過廣東省海洋綜合執法指揮系統、電話和短信等方式多次通知粵汕尾漁121**漁船回港避風,但該船在8月23日早上仍然放延伸釣具下海進行作業,直至當天16時30分左右才返回汕尾港。 處理結果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部海洋漁業船員違法違規計分辦法》的相關規定,禁止該船離港30日,對船主蘇某作出罰款人民幣6000元的行政處罰,并對蘇某違規行為扣其職務船員證書12分。 典型意義 粵汕尾漁121**漁船收到防臺指令后,無視指令,仍為了經濟利益冒險作業,期間正值臺風侵襲廣東沿海地區帶來的惡劣天氣,存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蘇某作為該船的持證人和船長,對該船的漁業安全生產承擔直接責任,但蘇某沒有落實號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存在僥幸心理,海洋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依規對蘇某進行了行政處罰,并要求蘇某及粵汕尾漁121**漁船全體船員在禁止離港的期間,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和相關業務培訓,提高船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克服麻痹松懈的思想,牢記防臺風“六個百分百”的指引。城區大隊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精神,明確工作職責,抓緊抓實上級有關部門關于開展科學有效的開展漁船防臺的工作部署,嚴格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維護漁區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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