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結果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和《廣東省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該單位屬于從重處罰裁量檔次。根據《廣東省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汕尾市某漁業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5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汕尾市某漁業有限公司所有的粵陸漁203**號漁船存在未配置或者使用安全生產設備的問題,未按照相關規定落實漁船安全主體責任,海洋綜合執法部門已責令漁船停止作業并限期整改,正確安裝并開啟漁船通導設備,消除海上安全生產隱患。要求當事人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源頭治理,抓好漁船風險防控和隱患整治;執法部門強化執法監管力度,善用綜合電子數據平臺監查轄區船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漁船存在的違規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七、陸豐市海洋綜合執法大隊對林某義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職務船員證書;安全生產隱患
基本案情
廣東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執法人員在陸豐市碣石海域檢查時發現,林某義駕駛的粵陸漁555**號漁船開展延繩釣捕撈作業時,未按規定配齊漁業職務船員證書,執法人員當場要求漁船停止作業并限期回港接受陸豐市海洋綜合執法大隊作進一步調查。經調查,林某義駕駛粵陸漁555**號漁船于2022年6月8日出海進行延繩釣捕撈作業,該船船長36.14米,主機功率250千瓦,船上船員共6名,駕駛員林某義職務船員證書為三級船長,林某文和林某太為三級輪機長,其他三人持有普通船員證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海洋漁業船舶的職務船員最低配員標準的規定,未按照要求配齊二級船長、二級船副、二級輪機長和二級管輪職務船員。 處理結果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該單位屬于從重處罰裁量檔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要求林某義(粵陸漁555**船)責令改正并作出罰款人民幣6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林某義(粵陸漁555**船)存在未按規定配齊漁業職務船員證書的問題,未按照相關規定落實漁船安全主體責任,海洋綜合執法部門已責令漁船停止作業并限期整改,正確配齊職務船員,消除海上安全生產隱患。要求當事人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源頭管理,把隱患苗頭消滅在萌芽階段;執法部門加強執法監督力度,積極配合上級部門執法檢查,樹立違法案例典型,以案促改,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漁船存在的違規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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